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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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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新聞從業人員
第 10 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從業人員,指在大眾傳播事業從事新聞採訪、撰述編輯、編譯、編審及其他相關工作之人員。
第 11 條
動員實施階段,記者採訪新聞,應由其所屬大眾傳播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確切遵守國防部有關規定。
前項申請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12 條
動員實施階段,未取得國防部或當地軍事指揮官核可之文字、聲音及影像等,大眾傳播事業不得發布、刊登或播送。
第 13 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治安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第 14 條
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為新聞採訪安全與需要,得舉辦新聞從業人員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