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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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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Mineral-Insulated,Metal-Sheathed Cable,簡稱 MI電纜)係由工廠組裝,以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導體間有適當間隔,並以具有液密性、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或多芯電纜。
(刪除)
MI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另裝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有防濕氣進入及防水保護措施。
單芯MI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銅導線絕緣體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單芯MI電纜三條絞合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導線額定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MI電纜通過間柱、屋梁、屋緣或類似之處所,應有防止外力損傷之保護。
MI電纜每間隔一‧八公尺以內,應以騎馬釘、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固定。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且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
MI電纜應使用專用之接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線器材予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