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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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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車輛牌照
第 四 節 車輛檢驗與牌照繳銷
第 21 條
車輛出廠年份在五年以上者,每半年應檢驗一次。但公用機器腳踏車實施
不定期檢驗。
第 22 條
車輛不再使用原發牌照者,應填具「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經由受理機
關檢驗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