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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PDF
附表五: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PDF
附表六: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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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之管理,應符合附表四生產與加工管理基準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4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與方法,應符合附表五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 35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二、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封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有訓練證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應符合附表六容器密封管制基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