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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PDF
附表五: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PDF
附表六: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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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食品添加物業
第 29 條
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等資料。
二、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藏)庫,並與其他非供食品用途之原料或物品以有形方式予以隔離。
三、倉儲管理,應依先進先出原則。
第 30 條
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
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第 31 條
食品添加物製程之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
二、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三、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
第 32 條
食品添加物之製程及品質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每批成品之銷售流向,應予記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