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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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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一 節 改名
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前條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立等字;私立者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不得單獨以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為學校之名稱。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以行政區域名稱附加一定之飾名者,其飾名得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性質、依慣例不可分割使用或其他得以表彰學校特色者。但不得為表彰學術類別之意旨。
三、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訂之學校名稱相似時,應另加足資區別之文字。
四、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
(一)相同或近似於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名稱。但經徵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