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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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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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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7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 71 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第 73 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第 7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