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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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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其他業務
第 三 節 郵件封裝服務
第 329 條
寄件人交寄各項郵寄物品,得委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代辦郵件封裝服
務。
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由主管郵政管理局指定之。
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 330 條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 331 條
寄件人得僅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自行封裝,或自備封裝材料委託郵局代為
封裝,或購用郵局備具之封裝材料並委託郵局代為封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