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1 條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第 32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第 33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銓敘部定之。
第 3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