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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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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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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0 條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51 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第 5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