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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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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其他業務
第 一 節 代辦業務
第 321 條
郵政機關接受經交通部核定之委託承辦業務,為代辦業務。
第 322 條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有
關法令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第 323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