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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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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作業準則
第 31 條
本中心各組之技術性業務依照技術規範辦理。
第 32 條
關於各機關申請支援作業 (使用機器時間)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
資料中心支援使用機器時間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33 條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
第 34 條
關於服務、文書、及事務管理,依照本中心所編「行政業務作業手冊」規
定辦理。
第 35 條
本辦事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 36 條
本辦事細則自核定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