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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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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設計配水量,應於平時能滿足最大時供水量,火災時能滿足最大日供水量加消防用水量。
計畫目標年社區集居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時,配水管之容量應考慮消防用水。
配水方式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規模、特性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方式或浮動方式,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高地,如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法供水時,可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其他部分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配水池之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儘量設於供水區域之中央。
二、採用自然流下方式時,配水池之高度應以在設計最低水位時,配水管線之各點能保持最小動水壓為準。
三、供水區域地面高低相差懸殊時,應分為高低不同之若干供水分區,並裝設減壓閥或加壓抽水機設備,或各分區分設配水池。
四、應避免建築於斜坡頂、斜坡面、斜坡腳或填土等地基不穩定或有崩坍之虞之處所附近,無法避免時,應施以基礎加固、斜坡保固等工程。
五、應設在不淹水地點,池底應高出地下水位,並應儘量設在地面上。如設在地面下時,應與污水管、雨水管、廁所、滯積之表面水等可能之污染來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之距離。
六、有效容量應考慮滿足設計最大日供水量之時間變化加消防用水量為原則。
七、有效水深不得低於三公尺。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對塔(池)內水壓、空塔(池)時之風壓、滿池之地震力均安全者,其基礎應視地基承載力予以加固。
二、應為水密性之構造,並設覆蓋,開口應防止雨水流入及昆蟲等進入。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下:
一、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地基上,其基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建築在地基不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其基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礎上,支柱上之支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體。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應在塔(池)底之最低處裝設排水管,並在排水管裝設制水閥。
配水管之配置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配水支管上。
二、配水管線應儘量佈置成為網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
三、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水支管應互相連接,必要時,配水幹管亦應裝設聯絡管。
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
配水管線之制水閥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日後配水管之修復、裝接用戶進水管、維護操作等時之方便,以操作少數之制水閥,能使停水區域局限於最小範圍。
二、分歧管應裝設制水閥,分歧點下游之幹線以裝有制水閥為原則。
三、應裝設在水管過河底、鐵路或橋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後。
四、應裝設在排泥管及不同配水系統間之聯絡管。
減壓閥及安全閥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減壓閥應設在水壓互異供水分區間之聯絡管線,水壓過高時應裝設在其上游之配水管線,使最大水壓不超過所用管種規格容許之最大靜水壓。
二、安全閥應裝設在配水抽水機及加壓抽水機之出口處,及其他容易發生水錘之處。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
配水管防止污染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管線不得與有污染之虞之管線、井、抽水機或水槽等直接連接。
二、配水管線不得穿過污水管線之人孔,或與之接觸。
三、制水閥室(窨井)、排氣閥室(窨井)、排泥室(窨井)、流量計室(窨井)、排泥管線及排氣閥等不得與污(雨)水管線或其人孔直接連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