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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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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章 校正規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十;其每一申請案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