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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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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附檔: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三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四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五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六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DOC
附表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DOC
附表十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參考物質驗證費費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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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校正規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 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十;其每一申請案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 29-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