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之需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