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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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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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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就學
第 18 條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第 19 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