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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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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法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代之;期間之末日為
非休息之星期六者,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
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
應保守秘密。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
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本規則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