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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
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