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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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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處方用藥
維他命、性荷爾蒙、肝精,及蛋白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診以左表所列唯一主治,住院以特殊病症及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極治療者為限。

醫師得按左列病情及診斷使用抗生素:
一、炎症或高熱,且白血球在九千以上者。
二、大手術者。
三、結核病、傷寒、斑疹傷寒及細菌性痢疾,經診斷確實者。
四、生殖泌尿系統之感染者。
五、深部器官或組織有細菌感染或敗血病者。
六、經十天內之細菌敏感試驗報告確有需要者。
七、全身有特殊反應而需要者。

本保險免費醫療處方用藥,經醫師認定凡使用常用藥品醫治無效之病症,得使用高價藥品。

本保險免費醫療處方藥品,須以本保險各該醫療機構備有,並經承保機關備案者為限。
本保險醫療機構增購其他新藥,應先商經承保機關同意後,再對被保險人施用。如為急救,可先行購用,再報承保機關備查。

本保險免費醫療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若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病患,所需一般藥品,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但高價藥品仍應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
前項藥品處方,本保險醫療機構應複寫副本,於每月月終連同其他資料送承保機關審核。

本保險免費醫療處方,限處方當日有效,逾期者,本保險醫療機構不得配發藥品,亦不得列報此項藥費。

本保險醫療機構藥房依處方配發被保險人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毀,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