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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保險免費醫療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若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病患,所需一般藥品,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但高價藥品仍應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
前項藥品處方,本保險醫療機構應複寫副本,於每月月終連同其他資料送承保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