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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PDF
附件二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轉系生名冊.PDF
附件五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六 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名冊.PDF
附件八 歷年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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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轉系
第 16 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
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
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日、夜間部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系。
第 18 條
各校辦理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新生名
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