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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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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第 二 節 施工
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
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工地復舊等運用人力或機械之各種作業。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
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
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
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
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
核准。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
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
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
察指導。
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竟工程、構工材料
、經費等交接清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