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0: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考成
第 11 條
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
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業繳交期限結束後二週內登載完畢,彙送班本部。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平時成績:由各分班教官依學員平時學習及接受輔導情形評列分數。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十。
三、學力測驗: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 12 條
畢業總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平均成績(作業成績與平時成績合計)佔百分之三十,學力測驗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第 13 條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第 14 條
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班本部應於學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第 15 條
班本部每年至少應督導各考區協辦學力測驗單位相關考務工作準備情形及聯兵旅級(各軍種比照)以上單位辦理在營教學執行情形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