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第 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 條補充圖例圖1-3-(8).JPG
第 2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1 條補充圖例.DOC
第 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4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4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6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6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9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9 條補充圖例.DOC
第 23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3 條補充圖例.DOC
第 24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4 條補充圖例.DOC
第 26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6 條補充圖例.DOC
第 2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3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3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9-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42 條補充圖例.PDF
第 42 條補充圖例.DOC
第 45 條補充圖例.PDF
第 45 條補充圖例.DOC
第 60 條補充圖例.PDF
第 60 條補充圖例.DOC
第 89 條補充圖例.PDF
第 89 條補充圖例.DOC
第 90 條補充圖例.PDF
第 90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07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10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17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17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1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1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2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44 條補充圖例.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三 節 商場、餐廳、市場
第 129 條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十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第 130 條
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二倍,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
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第 131 條
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左表規定:
┌───────────┬───────────┬──────┐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 │兩側均有店鋪之通路寬度│其他通路寬度│
├───────────┼───────────┼──────┤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一千│三公尺以上 │二公尺以上 │
│平方公尺以下 │ │ │
├───────────┼───────────┼──────┤
│三千平方公尺以下 │四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
├───────────┼───────────┼──────┤
│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六公尺以上 │四公尺以上 │
└───────────┴───────────┴──────┘
第 132 條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