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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0 條
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二倍,深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五公尺以上。
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三公尺以上。
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