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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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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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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尼古丁焦油最高含量及其檢測
第 6 條
紙菸之尼古丁最高含量,每支為一毫克;焦油之最高含量,每支為十毫克。
紙菸以外之菸品,其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7 條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檢測方法,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者,依國內外通用之方法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抽樣檢測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時,應依前項規定為之;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