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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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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一 節 籌設許可及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
四、公司章程草案。
新籌設之船舶運送業於許可籌設期間,原核准營業計畫書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連同修正後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
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名簿及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
六、公司旗幟、標誌圖。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後失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段規定辦理。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