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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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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軌道之軌距應保持正確,其在曲線上之加寬量,由鐵路機構依車輛糸統及曲線半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軌道幾何不整包含軌距、水平、高低、方向及平面性,其允許公差由鐵路機構依列車最高速度及營運安全需求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鋼軌接頭間應保持適當縫寬,其縫寬大小及允許公差,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長銲鋼軌之伸縮接頭應注意檢查,適時調整。
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抽換之。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道岔之尖軌及岔心之活動軌,應與正軌及翼軌保持密合,不得有過大之間隙。
對於有脫軌疑慮之區間,或鄰接線有防護必要之處所,應舖設護軌。
軌枕間隔有擴大或排列不整之情形者,應校正之。
軌道有排水不良或噴泥之處所,鐵路機構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
在隧道、橋臺背後、平交道、道岔及鋼軌接頭附近等處之道碴,鐵路機構應加強搗固,確實養護,並使排水暢通。
鐵路機構在路基及道碴應依規定養護,對於下沉、鬆軟或排水不良之處,鐵路機構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或調整之。
正線之各項軌道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如有損傷時,應查明原因。如依檢查之結果而判斷有必要進行修補改善時,鐵路機構應訂定修補改善計畫,適時予以修補改善。
橋梁、涵洞之流水狀況、防護設施及上下游河道均應經常注意、修補或疏濬或洽請有關機關辦理。
涵洞如有龜裂或變位情形,應適時維修。
跨越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縣(市)管河川之橋梁,鐵路機構應記錄河川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製作紀錄以供該管機關養護作業之參考。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檢查,保持排水暢通。
隧道內頂部漏水、襯砌剝離或隧道頂拱圈損傷,鐵路機構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
隧道、橋梁建築界限外之附掛物或其他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巡查,以防止其侵入建築界限內。
隧道、橋梁及路工段之邊坡與構造物等土木設施,鐵路機構應進行定期檢查,其中隧道及橋梁另應進行詳細檢查。
如因風雨、地震或災害事故等情事,認為有必要時,應隨時進行不定期檢查。
前述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
├──────┼───────────────────────┤
│高鐵沿線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
│(基地除外)│電斷路器)。 │
│ ├───────────────────────┤
│ │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渡線裝置及饋│
│ │電分歧裝置) │
│ ├───────────────────────┤
│ │前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
├──────┼───────────────────────┤
│基地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 │設備。 │
└──────┴───────────────────────┘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即換新。
第 三 節 運轉保安裝置
鐵路機構應定期依規定實施運轉保安裝置之養護檢查,並由其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運轉保安裝置如有明顯異狀或發生障礙時,鐵路機構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適時修復。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
├──────┼───────────────────────┤
│高鐵沿線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及轉轍裝置之主要部份。 │
│(基地除外)├───────────────────────┤
│ │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
│ │運轉用)之主要部分。 │
│ ├───────────────────────┤
│ │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
│ │設備。 │
├──────┼───────────────────────┤
│基地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號誌之顯示裝置、閉塞裝置、聯│
│ │鎖裝置、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
│ ├───────────────────────┤
│ │上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
└──────┴───────────────────────┘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