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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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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驗證程序及方式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公告之食品業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驗證時,應備
妥下列文件、資料供查;必要時,得對其產品進行抽驗:
一、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業者基本資料。
三、製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他與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相關
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抽驗,食品業者不得要求任何費用補償。
第 4 條
食品業者接受驗證,不得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第 5 條
食品業者接受第三條之查核或抽驗,如有違反本法之情事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逕予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