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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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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
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
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
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並提
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後
將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於測量現場指界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
,視為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
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地政事務所
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者,得視
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單獨或合併勘測,另編建號。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頂突出物等,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
,並已編列門牌者,得視同區分所有建物,予以單獨測量,編列建號。
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
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座落較
廣地段編其建號。
左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
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建物以小段或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
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