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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
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座落較
廣地段編其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