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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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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直轄市兵役協會
直轄市兵役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五人至
七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委員,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規定,於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之主任委員準用之。
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直轄市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
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之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
,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本組會議召集及例
行事務處理之責。
直轄市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
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