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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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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評選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案管理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
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專案管理人員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
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條第八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
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如期履約能力。
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價格。
八、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條第十二款契約條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
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之,並得附外文譯本;中文與譯文有出入時,以中
文為主。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適用我國法律為準;其有特殊情形者,從其約定

三、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並視需要訂明仲裁機構、管轄法院及準據
法。
四、稅負事前約定,並依我國法律所定納稅義務人為納稅人。
五、廠商所應負之責任及良好服務之保證。
六、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有關保險範圍、金額、期限,由各機關依服務案件特性定之。
七、有付款期限者,到期付款時所應達到之工作進度。
八、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
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應由機關另列預算或訂明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應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九、審查疏失、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機關遭受損害之
罰則。
十、廠商對於委辦案件應秘密之事項及洩密之罰則。
十一、廠商承辦監造服務時應提出之監造計畫。
十二、廠商應向機關提出月報,包括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
況之分析及因應對策等,以供查核。
十三、逾期與其他違約事項之認定原則及處理方式。
十四、契約之終止與結算規定。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
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
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