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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案管理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
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專案管理人員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
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