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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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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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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院長
第 9 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第 10 條
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第 11 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評事會議或
行政會議。
第 12 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
司法院。
第 13 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
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