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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