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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
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