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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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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房地估價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
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估之。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比率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估價方法計算之。
前條勘估標的屬區分所有建物時,以其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
前項第三款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公式如下:
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平均樓層別效用比× 全棟建物成本價格占全棟房地總價格比率。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前條以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比率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樓層別效用比/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估價方法計算之。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建物價格時,得以房地價格乘以建物價值比率計算之。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但委託人要求評估其價值,並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者,不在此限。
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