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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PDF
附件二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轉系生名冊.PDF
附件五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六 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名冊.PDF
附件八 歷年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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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 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依本規則辦理
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第 3 條
有關學生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報由肄業學校核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