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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