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1:21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激勵士氣,提高戰力及安定社會,特訂定留守業務規程 (以下簡稱本規
程) 。
軍事及行政部門應辦之留守業務及其相互連繫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
本規程所稱之留守業務範圍如左:
一、屬於軍事部門者:
(一) 兵籍管理。
(二) 軍人保險。
(三) 官兵留薪。
(四) 軍眷業務。
(五) 軍郵。
(六) 軍人戶籍查記。
(七) 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八) 死亡或失蹤軍人之處理。
(九) 軍人撫卹。
(十) 遺骸及遺物處理。
二、屬於行政部門者:
(一) 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與維護。
(二) 傷病殘退伍除役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優待與維護。
(三) 褒揚入祀。
(四) 忠烈祠與軍人公墓管理。
本規程各種稱謂規定如左:
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司令部簡稱所屬管區。
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簡稱為所屬縣市政府或所
屬鄉鎮區公所。
三、所屬單位及新屬單位係指負責當事人留守業務之執行單位。
四、原屬單位係指當事人調離前之所屬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