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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