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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規程各種稱謂規定如左:
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司令部簡稱所屬管區。
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簡稱為所屬縣市政府或所
屬鄉鎮區公所。
三、所屬單位及新屬單位係指負責當事人留守業務之執行單位。
四、原屬單位係指當事人調離前之所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