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改善官兵生活,以提高士氣,團結軍心,特訂定本
辦法。
軍人儲蓄,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接受臺灣銀行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軍人儲蓄獎券。
二、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
(一)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二)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三)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軍人儲蓄對象如左:
一、國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
二、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三、遺眷及無依軍眷。
前項人員,以下簡稱軍儲人員。
為便利軍儲人員存儲,軍人儲蓄作業,由聯勤各財勤單位辦理。
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應按中央銀行公告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
百分之五十,利率降低時所發生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複利部分之差額
利息,由臺灣銀行負擔。
前項定期儲蓄存款,除零存整付以每次存款日期之利率計息外,整存整付
及存本取息存款,分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種方式計息,由軍儲人員,於
存儲之當時選定,存款到期前遇利率調整,不得要求變更計息方式。
軍人儲蓄獎券,按臺灣銀行給息額開獎,嗣後利率調整,對已購儲未到期
之儲蓄獎券與未售完之破組儲蓄獎券,不生影響。
存款利率及獎金獎額之分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依據核定,另行公告。
軍人優惠儲蓄之限額區分如左:
一、軍人儲蓄獎券,發行總額以行政院核定限額為準,每人每月購儲限額
由國防部核定之。
二、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兩種存款之本金,合併計算,最高存儲金額為:
(一) 現役官、士、兵以行政院核定之限額為準。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
費、贍養金之退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比照辦理。
(二) 遺眷以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保險給付、由總部以上
單位核發並持有證明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特別獎金 (係指應給
遺眷親屬生前之未領獎金而言) 及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為限
。如無以上各類款項,或其總額低於官兵儲金限額者,比照其親屬
生前階級辦理。
(三) 無依軍眷比照其親屬生前階級辦理。
三、零存整付存款,每人限開兩戶,每人每月存儲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核
定之限額,並以國軍同袍儲蓄會所訂存款基數為準。
超額超戶存款其超出部分,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主動轉為一般利率存款,按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計息,未滿一年者,按中途解約規定辦
理。
奉派敵後官兵,無眷在臺者,其應得薪給,按月由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
儲及轉存,不受第一項限額之限制。
現役官兵兼具遺族身分人員存款,可按現役官兵存儲限額及遺眷存款規定
,分別辦理。
軍儲人員嚴禁代替非軍儲人員套購儲蓄獎券或套儲存款,否則如經查覺,
套儲款項無息發還,若已領利息或獎金,應在其本金內追扣或追繳之,代
儲官兵並應嚴加處分。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提手續,應當面在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核點清楚,如
有不符,應即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出,否則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
前項軍儲人員之獎券、存單 (摺) 不得寄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
軍儲人員不得以私人身分委託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任何人員代辦儲蓄,否則
,接受委託辦理之人員應從嚴議處,委託人員如因而發生金錢損失或糾紛
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人員,對於存款 (中獎) 人之姓名及存款 (中獎) 金額
,應負責保守秘密,不得洩露;但經有關政府機關依法備函查詢時,辦理
軍儲業務單位得提供參考,並副知國軍同袍儲蓄會。
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
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給。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款手續均應主動分別繳驗左列身分證明:
一、現役軍人為軍人身分補給證。
二、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為薪給證。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為支領憑證。
四、遺眷及無依軍眷為眷補證 (無眷補證者,憑有效期中之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