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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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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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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 19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29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 45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53
第 六 章 罰則
§ 77
第 七 章 附則
§ 8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