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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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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照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分為 (一) 人事處、 (二) 甲等人事室、 (
三) 乙等人事室、 (四) 丙等人事室、 (五) 人事管理員五種。人事處分
科,甲等人事室分課,乙等人事室分股,各科課並得分股辦事。設人事管
理員者,如事務繁多,得設佐理員。
前項機構及員額,經核定後,應以專條訂入所在機關組織法規。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銓敘部參照所在機關
職員之任免、考核、獎懲規定辦理之,佐理人員由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辦
理之。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待遇,由銓敘部依其資歷,參照所在機
關職員之等級待遇核定之。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關於職掌之分配,辦事之程序,應擬定辦事
細則,呈報銓敘部核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