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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