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0:58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辦理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特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
   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准予合併計算。
 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其眷屬亦一併退出公務人員眷屬疾病
保險。
參加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退出該保險。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因而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等相關保險之被保險人,
應由各該事業為適當之處理。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