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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