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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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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助產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時,應註明廣告許可證之年、月、日及字號。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